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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四十二章 孙老爷子发火(2/4)

午生的一百万是卖老婆钱,打死也不可能拿出来还公家账。王午生本来就是爱钱如命的人,用他私人的钱还公家债,天下就没这个道理。

天下没这个道理?二孙子就给个道理让王午生看看。一张状纸将被单厂与王午生告到法院。很快,法院的判决就出来了。

法院认为,在被单厂完全没有生产能力,也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情况下,麒林市被单厂法定代表人王午生仍然与原告签订合同,这是利用合同诈骗。第二被告王午生应当负诈骗的主要责任。法院由此判决被单厂与王午生承担连带责任,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四十万,及损失、诉讼费等等一共六十万元人民币。

应当说,法院的这个判决合理但不合法。说不合法,是因为当时还没有法人犯罪的概念,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。在司法实践中,也没哪个法院有这样的判例。

但是,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判决非常合理。有人就利用法人干任何事都不算犯罪,即使犯罪也与法定代表人无关。最简单的例子,王绍洋就利用棉织厂诈骗。法院只能按经济纠纷来判案。债权人即使胜诉,王绍洋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没他办法。

后来新修改的刑法里面就增加了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犯罪的条款。《合同法》取代《经济合同法》后,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。

不管怎样,王午生除了大骂法院黑之外也没任何办法。他没上诉,明知上诉也是输干么要上诉?他的对策就是,要钱没有要命一条。

二孙子也没王午生办法。看着王午生住着小院小楼,想将这小楼居为已有。去查了一下,这小楼是公房,却不属于被单厂。法院执行庭再么大胆,再么为二孙子着想,也不能将别人的财产执行给二孙子。

二孙子就是想请张秋生帮他调查一下,王午生的钱藏在哪儿。剩下的事由法院执行庭去做。

张秋生哪会管这种闲事?帮着解决京城受骗之事,是因为安然公司是大路信用社的第四大股东。第一大股东当然是大项目办,第二大股东是好年华集团,第三大股东是麒林人行,第四大股东就是安然公司了。其他的像孙不武、李满屯等一帮二十一中的妖孽都是大路信用社的股东。帮高啸东等于是帮自己,否则是吃饱了撑着管这闲事。

张秋生头摇得像拨浪鼓,对不起,我没那能耐。我自己收的东西有时都找不着,何况是别人的东西,更何况是钱。

别啊,张秋生,务必请你帮忙,二孙子恳求道:“好年华收债的本事是人所共知。欠债的无论将钱藏哪儿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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