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07章
3、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。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。如果没有特定的人,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。但是,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,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,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,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。因此,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、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,即使没有指名道姓,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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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妹儿又来挑事了。:)
请问这些读者,哪一位“一看就知道所指对象是谁”?都没有。
唯一来声称“我就是大红门”,并把目标引向自己的,是大红门本人。
而且文中涉及大红门同学的一切,除对话外,其居住地、身份等等都做了技术处理。而大红们同学一看对话便说那是写自己,这是诽谤呢还是还原?
我那电脑虽早换了几个,可旧电脑一部都没扔,好好地存在南方及北京的家里。若大红门同学真要打官司,我倒可以派人去取回当年的对话资料,看看那些对话是不是与记录相符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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